所以,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向原告收取信用卡透支复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观点二:滞纳金不应适用于民事领域
卢国伟:据了解,在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都会有加收欠款滞纳金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滞纳金在银行、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2109.273,-41.20,-1.92%,吧)领域中频频露面,这是因为一些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就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角色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废除了滞纳金制度。如《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对银行来说,现在已变成商业性质,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此外,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希望这起案件的审理,能促使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取消收取滞纳金的格式条款,将带有强制力的滞纳金回归为具有协商性质的违约金。
观点三:持卡一族应防范信用卡风险
卢国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纠纷也时有发生。生活中该如何防范使用信用卡不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呢?
李晓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拥有多张信用卡,时常潇洒地在购物场所“喜刷刷”,已成为许多上班族的生活方式。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付出高额利息而成为信用卡的“负翁”,沦为“卡奴”,甚至身陷囹圄。在国外,信用卡消费是导致个人破产的第一号“杀手”。对此,提醒持卡一族在使用信用卡时要自律,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过多申请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应当理性,要在信用卡推销员巧舌如簧时保持清醒头脑,不能为了几个积分、免费礼品就办卡,一般有一两张卡就够了。同时,在办理信用卡时,要熟知信用卡年费的收取规则、欠款利息计算方法等重要信息,以免陷入银行设下的信用卡“陷阱”。
2.不要用信用卡取现。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信用卡取现要缴纳高额手续费。而且,各家银行还规定,取现的资金从当天或者第二天起,就开始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利滚利”计息,不能享受消费的免息期待遇。
3.避免漏还欠款“零头”。信用卡的使用会在银行系统内留下个人的信用记录,持卡人最好及时还清欠款,避免留下“信用污点”,造成日后申请贷款、信用卡等的不便。还款时一定要还清,尽量不要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更要避免漏还“零头”,因为许多银行不是按“零头”计息,而是按欠款全额计息,容易高息负债。为避免漏还“零头”,可以在信用卡的发卡行开一个储蓄账户,和信用卡挂钩,让银行“自动划款”。
4.恶意透支可能触犯刑律。《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属恶意透支。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