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西安版“许霆案”引发热议
继广东许霆案、上海周亮案取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内现金,因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报(检察日报)4月13日一版曾作报道之后,陕西西安又发生了一起从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内取现金的案件。4月10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捕。
2008年3月19日晚8时许,西安市民杨先生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了2000元,但忘记将银行卡取走。过了一会儿,杨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捡到卡的市民正在自助银行等他。拿到卡后,杨先生发现卡里只剩下350余元,经过查询账户详单后,杨先生确定有人从这台ATM机上分8次取走了他卡中的6900元钱。随后,杨先生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民警调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名穿保安制服的年轻男子有重大嫌疑。警方很快查明,此人是在附近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的耿赵武,今年21岁,是从陕西澄城县来西安打工的农民。
据耿赵武到案后交代,3月19日晚上,他准备到银行ATM机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却意外发现提款机中有一张卡没有被取走,页面显示仍为取款状态。耿赵武便分8次共取出了6900元,随后便匆忙离开。第二天,耿赵武将这笔钱用于吃饭、还债、购物、买火车票等。
耿赵武被抓捕归案后,其远在澄城县的家人迅速凑钱退缴警方。
4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此案提请至雁塔区检察院批捕。雁塔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耿赵武以在ATM机上未退出的他人信用卡冒名进行取款,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故认定没有逮捕必要,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