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吴越 - 2008-8-4 13:42:00
近期,山东省信用卡套现活动呈高发态势,干扰了经济金融秩序,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形成了潜在的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采取加大对非法信用卡代办、套现类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发卡风险,严格商户管理等举措,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
据了解,信用卡套现采取的主要手法是不法中介以“银行中介代理”、“贷款中介”等名义,伪造相关证明,为申请人或假冒他人代办信用卡,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POS机具虚构消费交易为持卡人刷卡,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
为遏制信用卡套现活动,防范套现风险,下一步,山东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对不法中介服务广告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信用卡代办和套现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加强对媒体广告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刊发非法信用卡代办、套现类广告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
人民银行同时要求各发卡机构避免盲目发卡,严格审查信用卡申请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和收入证明等,对于没有固定职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较差的个人,应谨慎发卡。单位集体办卡的,应严格审查单位有效证件和申请人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谨防“黑中介”办卡。对于邮寄发卡的,要采取合理方式确保信用卡申请人本人能够收到卡片。
同时,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要严格履行商户拓展实名制,切实执行现场调查制度,核实商户申请资料。要查询商户历史记录,不得拓展已套现商户。收单机构不得将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单位结算账户,对于已经照此设置的存量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于2008年底前清理完毕。对于将新发展特约商户的结算账户设置为个人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一经查实给予全省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提示消费者要正确办卡,诚信用卡,切莫轻信非法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cashout - 2008-8-17 22:57:00
套现究竟违反了刑法或民法那一条那一款呢?法院依据什法律法规来定罪名呢...
信用卡套现罪?
cmbchina - 2008-8-17 23:06:00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